消费品以旧换新价格行为负面清单
为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明确以下价格行为属于严重违规,禁止实施:
一、价格标示类违规行为
1.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注的“原价”“指导价”“划线价”“参考价”等价格时,高于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高于最后一次交易价格。通过虚构原价制造降价促销的假象(例如:某商品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500元,但标注“原价800元,直降300元”)。
2.标价不全。在价目表、广告宣传、合同协议中未标明实际收取的费用,或故意模糊标价单位(如“999”标价为“999元起”)。
3.隐藏费用。强制或变相捆绑销售配件、延保服务等(如购买冰箱必须搭配购买高价支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需额外支付的运费、安装费、手续费等。
二、促销手段类违规行为
4.先提价再打折。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实际价格未低于提价前水平。
5.欺骗性促销。使用“清仓价”“最低价”“买一送一”等绝对化用语,但无事实依据。
6.误导性赠品。赠品价值虚高(如标称“赠品价值500元”,实际成本不足100元)。赠品以次充好或设置使用条件(如“赠品需购买满2000元方可领取”)。
三、补贴政策执行类违规行为
7.骗取补贴资金。虚报商品售价(如实际售价100元,却虚报200元以套取政府补贴)。将消费者应享的以旧换新补贴与商家自身优惠重复叠加,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
8.滥用补贴政策。限定消费者只能选择特定品牌或型号的商品才能享受补贴。将已享受政府补贴的商品再次纳入以旧换新活动,重复申领补贴。
9.合同诈骗。利用以旧换新名义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补贴资金。
四、其他欺诈行为
10.伪造交易记录。通过刷单、虚构订单等手段伪造销量和库存,营造“热销”假象。与第三方勾结,通过虚构旧机交易骗取补贴。
11.不实承诺。承诺“免费上门回收”“终身保修”等,但实际未履行或附加额外条件。消费者完成以旧换新后,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还差价。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参与以旧换新资格,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费者维权指引
1.保留凭证:保存购物小票、广告宣传页、聊天记录、合同等作为证据。
2.及时投诉:通过12315平台(电话/网站)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七、附则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经营活动。
投诉电话:0795-3198101
来源:养老服务科
编辑:秘书科
一审:赖奇伟
二审:彭学渊
终审: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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