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樟树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疲劳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9日9时14分许,邹某(驾驶证号:3622031978****0616)驾驶车辆牌号赣C7**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樟树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至樟树市盐化大道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樟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吉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DL***8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5日,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G533国道中洲乡牌楼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吉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黎某刚驾驶赣DL***8(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水稳料。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7.35吨,车货总质量限定31吨,超限56.35吨,超限率为181.77%。当事人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吉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DJ***2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3日,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樟树市中国石化刘公庙加油站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吉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伍某勇驾驶赣DJ***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沥青。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85.86吨,车货总质量限定31吨,超限54.86吨,超限率为176.96%。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驾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樟树市某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日,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樟树市某液化气站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樟树市某山液化气站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樟树市某加油站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加油作业,同时查看监控也发现2月28日有加油站员工没有穿防静电工作服进行加油作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经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3项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套特种设备,分别为气管道和蒸汽管道总长度约700米(其中氯气管道长约200米,压力为0.25MPa,管径250mm;蒸汽管道长约500米,压力为0.7MPa,管径250mm)未经检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企业立即停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并申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25年6月11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对上述压力管道进行检验,且正在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樟树市义成镇某商行超量储存烟花爆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9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樟树市义成镇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主要存在以下行为:商行核定储量100箱/100KG,实际存放142箱。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经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第 192 项裁量阶次B 档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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