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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必威体育app_必威体育娱乐-【官网下载】印发《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12-10 16:18 来源: 江西省政府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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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领导,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管、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申请补偿。

造成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偿:

(一)造成在依法承包、合法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栽培植物损害的;

(二)造成在依法承包、合法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水生生物及其他饲养动物,或者农户散养的家禽家畜以及其他饲养动物损害的;

(三)造成房屋、圈舍、家具等合法财产损害的;

(四)因紧急避险造成财产损害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攻击、挑逗、伤害及违规投食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猎捕、狩猎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

(五)通过其他政策性保险或者财政资金补偿,已覆盖损失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申请人应当尽可能保护、记录现场,并自受害人治疗结束或死亡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财产受损之日起15日内向致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提交补偿申请表、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有关证明材料。补偿申请表格式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调查人员在15日内完成致害调查工作,并提出补偿意见。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偿意见在致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异议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补偿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拨付补偿金。

第十三条 属于人身伤亡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造成人员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费、护理费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额不超过致害发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误工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误工天数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

(二)造成人员伤残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

2.二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3.三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4.四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5.五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6.六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7.七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8.八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9.九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补偿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上一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补偿金。

需要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补偿调查期限;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补偿的,报销首次鉴定费。

第十四条 属于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栽培植物损害的,按照核实损害量和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损失,补偿不超过全部损失的60%;

(二)造成畜禽、水生生物及其他饲养动物损害的,按照核实损害量和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损失,补偿不超过全部损失的60%;

(三)造成房屋、圈舍、家具等合法财产损害的,补偿不超过修复或者重置成本的50%。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保险方式补偿。采取购买保险方式补偿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网站上公告承保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500元的,可以适用简易补偿程序,具体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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