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罚〔2025〕6号 | 江西拓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360900573622851U | 宜春经开区 | 张和鹏 |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一节第七项的细化要求:“涉及处置量(吨)在20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罚款 | 10 | 2025年6月26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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